這是上上禮拜我騎車隨手拍下的景物






這是我看沙郡年紀的讀書筆記:

ㄧ.倫理規範的遞演
事實上,這個目前為止只有哲學家研究過的倫理學的擴展,是生態演化的一個過程。就生態系而言,倫理規範是對生存奮鬥中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;就哲學而言,倫理規範是再區分社會行為和反社會行為。其實這是一體兩面,其起緣是相互依賴的個人或團體發展出合作模式的趨勢,生態學家稱這種合作模式為共生(symbioses)。政治和經濟即是進步的共生,在此共生結構中,原先可自由參加的競爭,已有一部分為具有倫理內涵的合作機制所取代。

合作機制的複雜性,隨著人口的稠密,以及工具的效能而增加。例如:為乳齒象時代的木棒和石頭的反社會性用途下定義,要比為汽車時代的子彈和廣告牌的反社會性用途下定義要簡單多了。

我們尚未有處理人和土地的關係,以及處理人和土地上動植物關係的倫理規範。就像奧狄賽的女奴一樣,土地依然只是一種財產;人和土地的關係仍然完全是經濟的,包含了特權,但不包含義務。

倫理規範可以被視為一種引導人們面對生態情勢的模式,這種模式是如此新穎而複雜,而且涉及遲緩的反應,以致一般大眾看不出社會採取了什麼權宜之計。面對這些情勢時,動物本能是個人的指南,而倫理規範很可能就是一種發展中的群集(community)的本能。

*競爭是本能,合作是規範;從競爭變成合作的模式就是共生。

二.群集概念

目前為止,所有已成形的倫理規範都以一個前提為基礎:個人是成員互相依賴的群集的一份子。個人的本能激勵她在群集中爭取地位,而個人的倫理規範則激勵他和其他成員合作(或許如此才有可供爭取的地位)。

土地的倫理規範只是擴展了群集的界限,使其納入土壤、水、植物和動物;我們可以將這些東西統稱為土地。

土地的倫理規範使人從土地-集群的征服者變成土地-集群的一般成員和公民。這暗示著,他對這個集群內其他成員,以及對這個集群的尊重。

征服者最後總是被自己擊垮,因為這個角色暗示了征服者根據職權,知道是什麼使群集得以運作,知道在群集的生活中,什麼東西什麼人是有價值或沒有價值的。然而結果證明他總是對此二者一無所知。

目前為止我們只以人類的進取精神來解釋歷史事件,然而這些事件其實是人和土地之間一種生物性的互動。土地的特質和居住在土地上的人類的特質,對於事實具有同等重要的影響。

早期在新墨西哥州的沼澤上,一些開拓者甚至挖排水溝導致加速惡化。這個過程極其微妙複雜,居民很少能夠察覺。而觀光課則根本分辨不出;對他們而言,這個被破壞的地景仍是多采多姿而迷人的(的確是,但其實它和一八四八年的面貌相去甚遠)。

在印度,人們曾在寸草不生的地區拓居,而且顯然並未破壞土地,這是因為他們採取一個簡單的權宜之計:將草帶到牛那兒,而非反其道而行(我不知道這是某種高深的智慧導致的結果,或者只是運氣好而已)。

簡言之,職務的演替操縱了歷史進行,拓荒者只是證明了土地原有的自然演替過程為何。我們是否可藉此學習歷史?是的──倘使視土地為群集的觀念,能真正深植於我們的智性生活的話。

三.生態良知

自然資源的保護是要達到人和土地之間的和諧狀態。儘管宣傳已進行了將近一個世紀,但是其進度仍十分遲緩,且內容大多只是空洞的口號和集會中的雄辯。

解決這個困境的常見答案是「更多的自然資源保護教育」,然而需要迎頭趕上的是否只有教育的「量」?教育的「內容」是否亦有缺失?

我們很難簡短而適切地概數這個教育內容,但是,這個內容依我了解,大體上是:遵守法律、選賢與能、加入某個組織、實施對你的土地有利的自然資源保護措施,其餘則交由政府來照顧。

這個公式是否過於簡單,因而無法獲致任何有價值的結果?他沒有界定孰對孰錯,沒有指明義務,沒有要求犧牲,沒有暗示當前的價值哲學應該改變。在土地使用方面,他只鼓勵開明的利己主義。這樣的教育將把我們帶往何處?或許我們可以從一個例子中找到部分答案。

到了一九三○年,幾乎所有人都可看出,威斯康辛州西南部的表層土正往海裡流失。一九三三年,農人被告知倘使他們願意連續五年採取某種補救措施,大眾將以地方資源維護對的勞力協助他們將這些措施付諸實行,並提供必要的機械和用具。大部分的農人都接受了,但是當五年期滿時,這些措施以大半被人遺忘,只有可以獲得立即而明顯的經濟利益的措施,才繼續進行下去。

這使我們想到,倘使農人自己訂下規則,那麼或許他們會學的更快。因此在一九三七年,威斯康辛州議會通過了「土壤保護地區法令」。這條法令實際上是告訴農人:「如果你們自己為土地的使用訂下規則,大眾將為你們提供免費的技術服務…」幾乎所有的郡都立即組織起來,接受州議會提供的協助,但是經過十年的運作,沒有任何一個郡訂下任何一條規則。簡言之,農人選擇了有利可圖的補救措施,但忽略了那些對群集有利,卻不一定對他們自己有利的措施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awke04348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